
赠券非免费午餐退货时理应退还
来源:劳动报 作者: 时间:2015-01-22 17:23:20
近期,消费者方先生在某电器店花2300元购买了一台洗衣机,按照该店“买1000送80”的规定,方先生获得了该店160元的赠券。回家后,方先生在使用洗衣机甩干衣物时声响异常,后经生产厂家认定为洗衣机性能故障。于是,店方答应为方先生办理了退货手续,同时向方先生索要160元的赠券。由于方先生已使用赠券购买了其他商品,故无法退还,店方即要求方先生退还160元现金。方先生认为,该赠券系店方无偿赠与的,拒绝退还。该店却告诉方先生,如果不将赠券退还,就拒绝退洗衣机。那么,方先生该不该退还赠券呢?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0条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该赔偿损失:(1)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2)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3)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从上述法律规定看,该店应该给方先生办理洗衣机退款手续。
同时,店方以“买1000元赠80元券”的经营方式,向社会推销商品。就是说该店的经营方式是买卖在前,赠与在后。只要消费者购买了该店的商品,才有权获得该店的赠券,如果消费者不购买该店的商品,则无权获得赠券。方先生在购买了2300元的商品后,获得该店160元的赠券是合法的。但当其发现所购买商品有质量问题,该店按照法律规定,给方先生办理退货。那么,从买卖合同看,方先生与该店的买卖合同就随之解除。从上述分析看,该店在按照有关法律规定退货后,方先生则应当退还该店的赠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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