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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惑:他们被性侵,却不能认定为强奸……

来源:  作者:  时间:2017-08-24 10:10:09


8月14日,陕西一男大学生因强制猥亵同校男生获刑两年;8月15日,大连一男子表示学车时遭男教练性侵;8月21日,青年作家李枫自曝遭郭敬明性侵……近期曝光的多起男性遭性侵害事件引发舆论高度关注,但目前男性被性侵在法律上如何认定尚存争议,有关法律专家表示将男性纳入强奸罪的受害对象将会是我国未来的立法趋势。


男性被性侵只能认定为强制猥亵

性侵者最高可判15年

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的程达群律师在接受正义网(JCRB_ZYW)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我国男性遭遇性侵只能认定为猥亵,不能认定为强奸。


程达群表示,2015年11月1日开始生效的《刑法修正案(九)》将“强制猥亵妇女”修改为“强制猥亵他人”,男性遭受猥亵时同样有法可依。但是,强奸罪的客体仍然局限于妇女和幼女,并不包括男性。


而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猥亵他人的,最高可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即便因为侵害人采用强制性行为构成了强制猥亵罪,按照刑法的规定,也只能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有恶劣情节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这与强奸罪3年起步最高死刑的量刑还是有较大差距的。


 


也就是说,如果受害人能证明侵害者性侵过程中使用强制性行为,才可以认定构成强制猥亵罪。在这种情况下,程达群表示,按照刑法总则的规定,强制猥亵罪最高也只能判处侵害者有期徒刑15年。


专家:

将男性纳入强奸罪的客体是立法趋势

据媒体报道,2013年广东省青少年健康危险行为监测报告显示,男生被迫发生性行为是女生的2.2倍至2.3倍。而且,男性被迫发生性行为在我国有不断增加的趋势。


北京市房山区检察院公诉部检察官助理张鑫在接受正义网(JCRB_ZYW)记者采访时表示,随着社会的发展,对于男性遭遇性侵的法律保护也在逐步完善。比如,和强奸罪一样,此前强制猥亵罪的被侵害对象只能是女性,如果被性侵犯的男子造成轻伤以上程度,那么会以故意伤害罪定罪量刑。


例如,2015年7月30日,江西庐山区的彭某将一看守果园的陈老汉性侵,并抢走受害人的一些随身物品。最终法院以抢劫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彭某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


受害者陈老汉↑


张鑫表示,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司法的进步,将男性纳入强奸罪的客体是立法趋势。记者注意到,如瑞典、芬兰、挪威、丹麦、西班牙、奥地利、意大利等国的刑法典在规定强奸罪及其他侵犯型性暴力犯罪时,都将“被害人”表述为“他人”。我国香港、澳门地区,对于非礼、鸡奸等行为,也没有限定犯罪人和被害人的性别。

遭受同性性侵应该怎么做?


21日,大连男子被驾校教练性侵案有了最新进展,涉事教练被警方以猥亵他人处以行政就留10天。受害男子表示这并不是自己期望的结局,同时他也表达了没能及时报案的遗憾,“实在难以取证,怪我不是第一时间报案没有第一时间去医院,反而是第一时间洗了澡,换洗了衣物。”



对此,程达群表示,遭受性侵害的受害者除了可以要求追究侵害者的刑事责任外,还可以单独或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向侵害者主张损害赔偿。具体有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以及精神抚慰金,如果构成伤残等级的话,还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


同时,程达群还建议,如果碰到被同性性侵的情况:第一要大声呵斥,果断拒绝。第二要及时报案,固定证据。第三,如果在得不到别人帮助的地方,有条件的话要打开手机进行录音,事后及时拍照,留下证据。第四,还可以大声喊叫,吸引路边人的注意,打消侵害者的犯罪念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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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立法应当借鉴优秀经验,在扩大强制猥亵罪的犯罪对象后,再将男性也作为强奸罪的保护对象,更好地保护男性权益,彰显法治的人本色彩。

近日,大连一名22岁男子(网名“阿里山神卤蛋”)在微博发文称,自己在该市驾校学车过程中,被一名男性教练性侵并受伤。驾校相关负责人证实确有此事,目前已经开除了该教练。“阿里山神卤蛋”称,大连警方已经对涉事教练做出治安拘留15天的处罚。

  从报道情况看,该男子遭到驾校教练的性侵,究竟属于强奸,还是猥亵还不可知,如果警方的处罚属实,恐怕还是作为猥亵来处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猥亵他人的,情节恶劣的,处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如果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该男子被处治安拘留15天,也算是行政处罚的定格处罚了。

  对于猥亵行为,究竟是行政处罚,还是刑事处罚,主要还是取决于,是否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进行强制。从报道情况看,该男子遭到性侵并受伤,足以说明对方采取了暴力强制的手段。因此,驾校教练的猥亵行为已经“升级”,涉嫌构成强制猥亵罪,而不能行政处罚了事。

  有强制猥亵罪的保护,这名受害男子还算是“幸运”的。之前,刑法的猥亵罪名,主要保护的是妇女和儿童,但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扩大了强制猥亵罪定义,将对象不再限定为女性儿童,成年男子也能成为刑法保护的对象。所以,当男子遭到了对方强制猥亵时,法律也能为他们伸张正义。

  虽说,强制猥亵罪不分男女,体现了法治的进步,但是男子不能成为法律上的强奸对象,在性犯罪的保护上,又有诸多无奈。根据《刑法》规定,所谓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所以,男性即便受到了强奸侵害,也不能归为受害者。

  当然,在现实中,对遭受强奸的男性,如未受到严重身体伤害,也可以用强制猥亵罪进行保护。问题是,猥亵他人,并不包括性交行为。如果对男性的强奸不能入罪,而是定强制猥亵罪,这就意味着,对男性的猥亵行为扩大化,还包括了奸淫行为,这无疑打破了罪行之间的基本界限。

  而且,对性侵者是定强制猥亵罪,还是强奸罪,在量刑上存在很大的差异。如果定的是强制猥亵罪,基准刑是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最高也不过15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强奸罪的基准刑是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可至死刑。孰轻孰重,一目了然,更突显了对男性权利保护的不平等。《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里的“一律平等”,也包括男女之间人身权利保护的平等,男性人身权利也应得到国家的尊重和保护。

  从世界范围内的立法进程来看,各国越来越倾向于将男性作为强奸对象,给予刑法上的保护。比如,《法国刑法典》明确,“以暴力强制威胁或者趁人不备,对他人施以任何性进入行为,无论其为何性质,均为强奸罪。强奸罪处15年徒刑。”德国、意大利、俄罗斯等国,对强奸罪的直接主体和对象均无限制,而美国等国近年来也有立法松动的迹象。

  令人遗憾的是,受传统观念的影响,我国在立法未实质修改的情况下,司法实践中多是通过定罪强制猥亵和故意伤害等,对男性“绕道”保护。2010年9月,在我国首例男性被“强奸”追究刑责案中,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即以故意伤害罪,将42岁的男保安判处有期徒刑1年。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我国立法应当借鉴优秀经验,在扩大强制猥亵罪的犯罪对象后,再将男性也作为强奸罪的保护对象,更好地保护男性权益,彰显法治的人本色彩。

(作者为法律学者)


编辑:傅德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