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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替父亲借钱 债务谁来承担?

来源:  作者:  时间:2018-03-21 09:04:51

案情


王某是一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的儿子王某小(已成年)帮助其共同管理公司事务。王某与赵某因业务上的往来而相识。2015年7月,王某因公司资金紧张向赵某借款10万元,并派儿子王某小到赵某处办理借款。王某小给赵某出具了借条,并在落款处签了自己的名字。后赵某按照王某小的要求将借款汇至王某的银行账号。借款到期后,王某通过自己的个人账号以及公司账号偿还部分款项,剩余款项一直未还。后赵某将王某、王某小诉至法院,要求父子二人共同偿还该笔借款。王某、王某小辩称,王某小只是受王某之托办理借款事宜,实际借款人是王某,王某小对该笔借款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分歧


  针对本案中王某小对涉案借款是否承担偿还责任,存在以下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借条虽为王某小出具,但借款实际打入王某的银行账号,王某事后也认可该笔借款,因此实际债务人应为王某。王某小只是受父亲委托办理借款事宜,并非该案的债务人,故其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另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王某小出具借条并在落款处签名,王某小是借款合同的相对人,其应承担还款责任。因王某事后对该笔借款进行了追认,因此该笔借款应当由父子二人共同承担偿还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从民间借贷现实情况来看,由于借贷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多是亲属关系或同事、同乡、同学等社会关系,在借贷形式上往往表现出简单性和随意性。不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或仅仅由借款人出具一张内容简单的借据、收条或欠条的情形较为常见,由他人代写借条的情形也时有发生。因此,审理民间借贷案件应该考虑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及资金来往状况。

  第二,从法律关系来看,王某小作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以自己的名义出具借条,其与赵某之间形成借款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其应承担还款责任。从具体案情分析,赵某与王某因业务往来彼此之间较为熟悉,赵某对王某与王某小之间的父子关系也是知悉的,正是基于这样的关系,即使王某本人未到场,仅由王某小出具借条的情况下,赵某也将款项借给了王某。此时赵某已经将王某和王某小父子二人作为一个整体来对待。王某事后也对该笔借款进行了追认,故王某亦应当承担偿还责任。

  第三,在实际生活中,父子之间的财产存在划分不明确的情况。本案中,王某小帮助其父亲王某共同管理公司,借款用途为公司资金周转,在借款未偿还的情况下,从保护债权人及公平公正的原则考虑,应当认定王某及王某小均是借款人,父子二人共同承担偿还责任。

(作者单位:五莲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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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傅德慧 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