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女签合同母代工 劳动争议如何判?
来源: 作者: 时间:2018-12-18 15:07:58
案情简介
近日,潍坊市临朐法院宣判了这样一起特殊的劳动争议案件,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劳动者的请求后,法院在查明真实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做出了与仲裁裁决截然相反的判决。
据了解,该案中女儿傅某和用人单位某保险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戏剧性的是,真正在某保险公司上班的却是其母亲刘某。后因某保险公司2016年下半年精简人员,刘某业绩比较差,公司要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关系,但因刘某是代替傅某上班,所以某保险公司作出解除与傅某劳动合同的决定,并办理了社会保险停缴手续。傅某向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裁决某保险公司支付傅某工资14万余元、拖欠工资经济补偿3.5万余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3万元、年休假工资7245元,并办理职工档案转移和归还傅某的职业资格证,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支持傅某的请求。某保险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临朐法院提起了诉讼。
临朐法院受理了这起特殊的劳动争议案件,并对该案进行了审理。案件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是用人单位某保险公司与傅某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而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使用劳动并支付工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从属关系,劳动者需要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同时法律规定,劳动关系具有人身专属性,劳动者必须亲自提供劳动而不能由他人代替。
庭审中,傅某虽然提供了公司为其发放工资的银行卡交易明细、社会保险缴费证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及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考勤表,证明其与某保险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但某保险公司则主张傅某的母亲刘某在该公司从事保险销售的事实。因刘某已超过退休年龄,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提出的条件是某保险公司与其女儿傅某签订劳动合同,为傅某缴纳社会保险。法庭上,傅某对2014年8月至2015年7月近一年期间内,除了车险业务登记本上刘某经办的保险业务之外,举证不出其他任何个人经办业务。而且,傅某与刘某的陈述之间以及刘某前后陈述之间存在许多自相矛盾之处,且难以自圆其说。经过抽丝剥茧般的审理,在确定的证据证实“以傅某之名在公司任职,行刘某实际做业务提供劳动之实”,临朐法院驳回了傅某的诉求。
法官说法
案子虽然结了,但案件背后的问题却是发人深思。该案的发生某保险公司是不是完全没有责任呢?在合同签订之初,某保险公司是明知刘某不是合同签订人,可竟然默许了。当诚信原则再次被民法总则作为民事行为的基本原则提出,不论是公司还是个人都将应当为自己的不诚信付出代价,整个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任重道远。
办案法官表示,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仔细察看企业是否经过工商部门登记以及企业注册的有效期限。否则,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是一份无效合同。劳动合同应依法订立,只有主体合法、内容合法、形式合法、程序合法的劳动合同才能产生法律效力。不合法的劳动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不受法律承认和保护。劳动合同都有一定的期限,而且劳动关系非常复杂,涉及诸多内容。采取书面形式使权利义务明确具体,有利于合同的履行。一旦发生争议,也有据可查,便于解决。劳动合同字句要准确、清楚、完整、明白易懂,不能用缩写、替代或含糊的文字表达,否则就可能在劳动执行过程中产生误解或曲解,从而带来不必要的争议,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造成损失,也为合同争议的处理带来困难。
来源:潍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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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傅德慧 石慧
编辑:傅德慧 石慧